一、优惠政策
试点示范单位的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,给予试点单位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,示范单位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。部分区县有配套资助资金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,治理结构完善,管理制度健全,经营状况良好,近两年保持盈利。
(二)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“知识产权示范企业”或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”的,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“专利示范企业”的,不再申报。
(三)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“专利试点企业”的,可以申报“专利工作示范单位”,但不再申报“专利工作试点单位”。
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,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机构和制度:高度重视专利工作,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,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,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。
(二)专利创造: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;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。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%,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,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。
(三)专利实施:近三年,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%,专利许可、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%。近三年,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%,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,实施率不低于10%。
(四)人员培训: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,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%,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%。
(五)专利保护:专利保护意识较强,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。
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,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,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机构和制度: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;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。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,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。
(二)专利创造: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,且积极申请国(境)外专利;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。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%,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,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。
(三)专利实施:近三年,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%,专利许可、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%。近三年,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%,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,实施率不低于20%。
(四)人员培训: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;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%,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%;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。
(五)专利保护: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,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,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。
(六)专利战略: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,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,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。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,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。
三、申报时间
每年申报认定一次,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而定,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认定。符合申请条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尽早和我们联系。
四、申报所需材料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机件。
2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。
3、每一位专利工作者、专利(管理)工程师、专利代理人等专利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。
4、单位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、授权发明专利的清单(列表专利名称,专利号),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、向国(境)外申请的专利清单及其申请受理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。
5、单位专利工作制度、专利战略和发展规划文件。
6、单位近三年专利转让、许可合同、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的清单(列明合同名称、金额、涉及专利名称,专利号)。
7、承担国家或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、重点项目的批复文件;与有关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、会议纪要(全文)、计划任务书(清单)等证明文件。
8、单位认为需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五、申报程序和要求
1、确定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。
2、根据协议由我司按照协议进行认定材料的收集整理。企业只需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即可。
3、网上申报及材料提交
(1)材料整理完成并定稿以后由我司按照协议进行网上申报。
(2)网上申报后由我司整合所有材料打印装订成册,协助企业报送到区县主管部门。